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804號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中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振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巷0號9樓之1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陳振明之最新戶籍謄本、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催告函之「回執」、住戶規約、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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