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毅璋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基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16,741元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6,047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