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
丙○○
共同送達代被告新崙交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1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林佑珊法官蔡欣怡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