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兼訴訟代理甲○○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其與訴外人 蔡春煙 於80年4月迄今之戶籍及實際居住地資料,並舉證證明其與訴外人蔡春煙之職業均為自耕農之事實。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