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
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君杰法官莊珮吟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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