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張俊翔 被告 彭博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簡字第4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