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9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9291號債權人 姜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博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博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6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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