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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