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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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19號聲請人 鄭裕結 相對人 李清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74號判決被告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6號),嗣因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86元,是依前開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28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