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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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志賓 債務人 許長榮
李王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0,434元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72%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