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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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1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謙(原名李俊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李謙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