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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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顗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顗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36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519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36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