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