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荻叢 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徐士閔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張師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徐荻叢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自民國109年5月14日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56)及未辦保存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鎮○○里○鄰○○路○○○號、新竹縣○○鎮○○里○○鄰○○路○○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786/100000)等清算財產,因前揭不動產尚需經鑑價、拍賣...等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