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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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素綾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信用部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代理人 陳清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侯名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 何以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葉素綾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3月13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名下雖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單,惟並無相關之保單解約金,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109年7月17日中壽保規字第1090002981號函在卷可憑,是債務人僅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9年8月24日以新院平民政109司執消債清8字第028018號函通知全體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