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5年4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4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5年4月6日起至115年4月6日止。
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貸款利率如附表所示,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可稽。詎然債務人利息繳至98年7月5日,即未再繳納利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住宅貸款契約第9條約定,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75,240元│98年7月6日起至│百分之2.125│98年8月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014,391元│98年7月6日起至│百分之1.84│98年8月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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