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95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953號債權人 張國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白萍 、 鄭松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是否已依借據約定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實務上如寄送存證信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