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閩峻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檢察官就同一案件之其他部分事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鍾佩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