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480號聲請人即原告高○○法定代理人高○○相對人即被告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原告尚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令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本件應提出相對人即被告邱○○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補正兩造間或高○○與真實生父間之親子DNA鑑定報告。
三、另應說明相對人現時之身體狀況及有無意識能力,可否到庭陳述意見。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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