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66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陳佳瑜 (原名: 陳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利率期間利率1新台幣286,515元自民國9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30日止年息1.2%自民國97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98年3月30日止年息2.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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