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穩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1號、107年度執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穩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孫穩融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案件,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被告所犯四罪分別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傷害致死、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各罪量刑事由均已於各該案件中予以考量,無理由在定應執行刑時予以減輕,故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致死│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併定其應執行│否│(附表編號2-3經台灣高院105矚│(附表編號2-3經台灣高院105矚││之刑││上訴2號合併定4年3月)│上訴2號合併定4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初某日│104年05月26日│104年05月23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偵字第1506號│104年度偵字第3853號│104年度偵字第385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訴字第234號│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2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8月03日│106年08月29日│106年08月29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上訴字第2257號│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2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1月20日│106年09月21日│106年09月2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34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824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824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5年間某日至106年1月13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732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訴字第196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0月27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訴字第196號│││││號│││││判決├──┼──────────────┼──────────────┼──────────────┤││確││││││定│106年11月2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