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3號、106年度執更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吳建緯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九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被告所犯九罪均為竊盜,各罪量刑事由均已於各該判決中考量,無理由在定應執行刑時減輕,故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易│(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易│(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易││之刑│113號合併定1年5月)│113號合併定1年5月)│113號合併定1年5月)│├──────┼──────────────┼──────────────┼──────────────┤│犯罪日期│104年06月間某日│104年06月21日│104年08月06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6991號│104年度偵字第6991號│104年度偵字第699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5年度易字第113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4月07日│105年04月07日│105年04月07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5年度易字第113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859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859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859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易│(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易│(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易││之刑│113號合併定1年5月)│113號合併定1年5月)│113號合併定1年5月)│├──────┼──────────────┼──────────────┼──────────────┤│犯罪日期│105年01月04日│105年01月09日│105年01月09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6991號│104年度偵字第6991號│104年度偵字第699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5年度易字第113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4月07日│105年04月07日│105年04月07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5年度易字第113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859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859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859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7經宜蘭地院105易│(附表編號8-9經宜蘭地院104易│(附表編號8-9經宜蘭地院104易││之刑│113號合併定1年5月)│522號合併定8月)│522號合併定8月)│├──────┼──────────────┼──────────────┼──────────────┤│犯罪日期│105年01月09日│104年08月12日│104年08月1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6991號│104年度偵字第5573號│104年度偵字第557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4年度易字第552號│104年度易字第552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4月07日│105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113號│104年度易字第552號│104年度易字第552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4月28日│105年05月31日│105年05月3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859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84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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