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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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田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3473號、第40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廖田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473號、第40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金牛座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其餘未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均屬違禁物,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被告廖田諒於民國106年6月5日死亡,有卷附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在卷可佐,而被告廖田諒之繼承人 廖俞傑 、 廖崇堡 、 廖炳森 、 廖珮媞 、 林廖秀蓮 、 廖田岸 、 廖秀紅 、 廖秀足 等人均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均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繼第545號、第664號拋棄繼承卷證查核屬實,是本案並無第三人參與沒收之問題。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手槍……。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廖田諒前因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廖田諒死亡,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7月3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以106年度偵字第3473號、第404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卷證可稽。本件聲請宣告沒收之手槍1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上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該手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至於本件聲請宣告沒收之子彈2顆部分,由於未經鑑定,無從判斷是否具有殺傷力,況且,本案其餘扣案之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抽樣試射結果,其中確實有不具殺傷力者,自無從遽認尚未試射之子彈2顆具有殺傷力,即難認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