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370號

原告 陳芹韋

被告HEOYEONM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大雅館914室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張皇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