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邱榆真 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邱榆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03年9月25日│19,990元│SX0二五0九六│││1││北分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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