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7號債權人榮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甫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係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民國97年10月15日起,有欠明確,請予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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