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1號

原告 張瑞紘

訴訟代理人 吳煒君

被告 楊家銨

連胤傑

陳禧龍

顏凱詳

宋念倫

邱宇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被告楊家銨、連胤

傑、陳禧龍、顏凱詳、宋念倫、邱宇汎,分別自民國112年

2月6日、112年12月5日、113年3月26日、112年12月

17日、113年4月7日、113年4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