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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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76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宏於民國100年5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136789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5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為證。
2.其中671169元整,自民國105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80795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47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宏│自民國10509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36789││3起│││││元│││││├──┼───┼─────┼──────┼──────┼───────┤│002│新臺幣│陳俊宏│自民國10509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8│││671169││8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宏│自民國105092│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136789││3起││取新台幣參佰元│││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陳俊宏│自民國105091│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671169││8起││1000元之違約金│││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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