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5,944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