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楊秉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②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壹元、③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壹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14.70、②百分之14.71、③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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