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6號原告 許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易瑾
洪嘉鴻 律師被告 莊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證據,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鍾宇嫣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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