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50號上訴人 張貴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鈺麟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林金灶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峻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