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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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7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明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明協於民國109年6月28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1樓即告訴人 許正怡 住處社區之管理室,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稱:「幹你娘雞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恰為返回上開社區之住戶 陳錫龍 所聽聞。經陳錫龍調解無效,告訴人旋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9年11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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