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就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18,648元之計算式,以供本
院審核。若有誤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㈡提出債務人天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陳元培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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