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菊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菊梅13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23608│0000000000│09月15日││八八│││元│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菊梅13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2年1│││123608│0000000000│10月14日││0月14日起至│││元│9│起││清償日止,按月│││││││依11元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緣相對人葉菊梅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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