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9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相對人 林玉瑟林坤良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玉瑟即林坤良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35號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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