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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