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7號原告 蔡慶麟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被告 陣冠志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