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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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62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陳鈺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民國112年3月7日在myfone購物(即特約商)購物,價款共34215元,分6期付款,債務人並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價款,茲債務人自第2期起即未依約支付,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齊,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851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釋明文件:申裝書、服務條款及用戶同意紀錄、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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