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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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612號債權人 洪佳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耀國 、 馮淑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130萬元之計算方式。
㈤確認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是否僅由債務人高耀國負擔?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㈥陳報聲請狀所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否仍繫屬中,如是,請釋明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