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4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誌銘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105年度重訴字第5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