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0號聲請人 陳美蓮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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