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7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健群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63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8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即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63號),係屬同法第376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該案判決業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並於同年11月4日送執行在案),有該案之辦案進行簿可稽。茲聲請人於逾20日後之民國100年12月6日始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唐照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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