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 江正榮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被告 林筠翔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2萬8,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頭份市中央段)登記次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被告所有權利範圍請求移轉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492地號土地7095,638.9939,329元35/100001/2388,108元7104/1000044,355元2492-1地號土地697134.8442,000元35/100009,911元6984/100001,133元3450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5,087,700元1/24331,045元4584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508,400元1/1254,200元合計728,75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