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蔡宜靜 被告 陳錫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錫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錫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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