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葉冬修 被告 高偉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