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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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859號聲請人 黃善榮 相對人 陳福麟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486號民事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土地鑑價費50,000元、鑑申請費5,000元、房屋鑑定費62,200元。是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7,200元(計算式:50,000元+5,000元+62,20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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