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275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蘇秋慧 被告 張清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12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12日起,陸續向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約。嗣後,竟未依約繳納,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20,663元、小
額付款12,950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30,699元等共計64,312元,有債權讓與證明書、通信服務申請書及專案同意書、
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貼繳款通知書等帳單、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催告函及退件信封等影本在卷為憑,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