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814號聲請人願眾媒體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慧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陳明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他清算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仍未見聲請人書狀陳報清算人資料,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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