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5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551號聲明人 鍾環宇 聲明人 鍾承哲 被繼承人 賴麗娥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應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